我国在职民警培训体系若干问题思考
摘要:在职民警培训一直是提高民警业务素质的重要手段。但在实际培训工作中,其培训体系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民警思想认识存在偏差、课程设置不科学、师资队伍不稳定以及培训评估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分析探讨解决以上问题,既能提高民警在职培训效率,还能进一步完善当前“大教育、大培训”的工作体系。
关键词:在职民警培训 师资队伍 课程设计 评估体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民众对广大民警业务素质的要求已越来越高。在新时期,如何加强民警业务能力,提高民警综合素质,全面落实“三项建设”?在职民警培训无疑是一种有效手段。纵观当前我国在职民警培训体系,大多以干训部门和公安院校为载体,共同承担民警培训任务,并不断通过举办培训班、网上练兵等多种方式加以开展。经过这几年的在职培训发展,各地民警的素质能力确实有了一定提高,但是其效果依然难以达到最初的期望值。公安部门如何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治安问题,如何更新观念,优化方法,规范管理,有效提高培训质量,为公安队伍建设提供人才支持,已成为改善当前在职培训体系的重要课题。在此,笔者拟结合我国民警在职培训现状,从以下四个方面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对在职培训的再认识
一直以来,在职民警培训对象主要针对有一定从警经验的公安民警;其培训内容主要涉及公安业务知识和民警综合素质两大部分;在职民警培训的主体机构则普遍被认为是由各级公安机关的干训部门牵头组织各类在职民警培训工作,公安院校则主要负责提供师资和承担具体的培训任务,其基层民警、教师(教官)、客座教授等多为临时抽调。不仅如此,一些民警还对在职培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在职培训就是立竿见影式的培训,民警只需在短时间内就能学到所有业务内容,对于同样的问题,一经培训就无需再次培训,将在职培训视为万能;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职培训就是被动式学习,教师在台上讲,民警在下面听,不用动脑即可完成培训任务。
(一)在职培训应是人力资源培训与开发
笔者认为,出现以上的错误认识,主要源于对在职培训的错误理解。当前的在职培训应当是一种人力资源培训与开发,即依据民警与公安机关发展需求,对民警潜能开发与职业发展进行系统规划的过程,并有计划、有系统地向民警提供与业务工作有关的职业态度、知识和职业技能,以提高民警对组织目标的贡献效率。[1]在职培训就是一种建立“学习型组织”的过程;培训的内容就是以提高民警的学习力即学习的动力、毅力和能力为主,提升民警在复杂环境中的判断力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为最终目标;其培训方式是由传统的民警个体培训扩展为民警团体培训,实现由一次性培训、临时培训向阶段性培训和终生培训转变。
(二)在职培训应贴近实战、重点突出、组织科学
培训机构在在职培训的组织和实施方面,应当摒弃传统的组织模式。其简单地将教师、教官与学员揉合在一起,不仅缺乏有机结合力,还缺乏应有的科学性。例如,培训机构应当对参训民警的实际工作能力进行摸底,对于已知问题可省略,重点针对新问题、新课题进行讲解,同时还应对培训民警进行分警种、分职级、分岗位,避免“一锅煮”的培训状态。总之,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参训民警的实际需求安排教师、教官或外聘教授担任培训任务。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培训机构则可借助各地公安机关内的政工部门,对所属民警需求状况进行摸底调查,分析调查报告后配置与需求一致的教学人员。这样不仅在根本上解决了学员与教学人员配置的失衡问题,还能增强参训民警的学习热情,变被动为主动,为建立“学习型组织”奠定基础。
(三)公安院校教师应转变角色,服务于实战
处在在职民警培训体系中的公安院校,应当转变传统角色,积极寻求改变,主动融入时代发展。公安院校历来担任着学历教育、初任民警培训以及晋升培训。在在职民警培训体系中,其主要扮演着提供少量师资、场地和管理人员的角色,而干训部门、政治处(部)则承担着寻找实战精英,设计具有实战价值的课程体系的重任。诚然,在在职培训环节中,最为重要的则是师资,而公安院校的广大教师缺乏对基层民警的需求认识,通常只能承担在职培训中的某些基础课程或通识课程的教学,很少能担任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究其原因,公安院校的学历教育模式(高校教育模式)更加强调理论教育。院校教师普遍受传统教学方式的影响,一直坚持“教师讲,学生听,上自习,做作业”等“一条龙”式教学。这种不问培训对象是什么,缺什么,要补什么的培训人员,最终会因缺乏对公安工作的深入认识,缺少对具有实战价值的课题研究,是无法适应在职民警教学工作的。
因此,公安院校教师应当转变思想观念,学会“两条腿”走路,既要理论学习,又要研究实战。
二、专业培训师资队伍的构建
(一)师资队伍的现状分析
当前,参与在职民警培训的师资队伍主要由基层民警、公安院校教师以及外聘客座教授(专家)等三部分人员组成。但其现状则是,以上三部分人员还不能有效解决目前在职民警教学师资匮乏的问题。究其原因,笔者发现这三部分教学人员各有优劣,却不能互补。
首先,基层民警的优势在于拥有丰富的基层实战经验,对于日常工作中的复杂问题,有其自己的处理方法,在工作中可以较为快速、准确地解决所遇问题;其劣势则在于基层民警多因忙于日常工作,许多工作方法无法加以总结。另外,由于基层民警从事的工作大多为事务性工作,缺乏一定的理论知识,也不能很好地总结、推广实战经验。其次,公安院校教师的优势则在于从事理论教学工作,对实践中所遇问题有其较强的分析和总结能力;其劣势则在于,院校教师对公安实战缺乏更深的认识,缺乏长期的公安实战经历等。再次,外聘客座教授、专家的优势则在于理论与实践都有一定造诣;其劣势是可能因未从事过公安工作,对公安工作缺乏感性认识,在教学过程中对问题的讲解角度有其偏差,从而不能很好地适应在职民警教学工作。
(二)师资队伍的建设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公安院校教师队伍作为主要建设对象,由院校专任教师担任相关专业的主要研究和教学工作,基层实战民警、外聘客座教授(专家)则可分别担任公安实战技能教学和通识课程教学。
因此,对于公安院校教师队伍的建设,可借鉴德国师资队伍建设模式,定期将专业教师投放到基层一线参与公安实战工作[2],不仅可以增强对公安实战的感性认识,还可借助公安实战平台完成具有实战价值的科研课题,从而进一步提高在职民警培训质量。另外,院校还可以从公安实战部门选聘既有实战经验又有一定理论水平,且愿意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官担任专业教官,届满后再回原单位工作。
通过以上方式,不仅能实现基层实战民警与院校教师双向循环,在教学、业务实践中各取所需,丰富教学师资队伍,而且还能加强现有院校教师队伍的内部竞争力,迫使院校教师积极参与实践,积极完成具有实战价值的科研任务,为提升师资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三、课程内容的设计
当前,在职培训课程内容主要体现为内容过于宽泛,通识课程占据相当比例,而具有实战意义的课程却为数不多。笔者认为,在课程内容的设计上,应当由实战部门与公安院校协同制定。在课程内容上既要体现培训对象的需求,又要区分层次、突出重点、贴近实战,充分考虑受训人员的年龄差异、职能要求、岗位差别和职责领域等问题,分别制定不同的课程内容。
另外,培训内容应该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要结合业务领域出现的新事物、新问题,根据公安业务办理的实际需要,及时介绍前沿学科,补充新内容,拓展受训民警的知识面。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发挥专任教师的优势,将具有实战价值的科研成果摆上课堂,成为主要的教学内容。
除此之外,近些年的在职培训的课程实战性主要体现在现场处置、常见警务技能的使用等课程上,少有介绍刑侦、经侦等专业技能,究其原因,应该是这类专项业务不仅涉及法律、还要涉及地域文化、经济知识等多项内容,在教学课程的设计上存在难度。其解决途径则应是避免将其教学内容程式化,应进一步划分教学项目,选择不同教员分别讲解子项目。例如,在一个案件中,可能涉及社会文化、法律认定、经济知识、证据收集等四项,则分别由不同的多位教师对其四项子内容进行深入讲解。这样不仅能扩大受训民警的知识面,还能从不同角度深入剖析案件,使民警能举一反三,让民警在实战中扩大专业知识的实用面。
四、在职培训评估体系的完善
一般情况下,在职培训评估体系主要涉及受训民警评估、教师教学评估、管理人员评估等三方面。其中对于教师教学评估、管理人员评估,多由受训民警填写问卷调查、课后(或培训完成后)打分等方式完成,其评估结果较为直观。而受训民警评估则很少实施。
笔者认为,评估受训民警的学习效果,既可为下一个培训项目提供有效数据,还能检验公安机关对在职培训的最终目标是否达到。目前,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对受训民警进行评估。一是知识技能吸收率,即检查受训民警在参加培训前与培训后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意在了解受训民警是否已经掌握了新的知识、新的技能,以及掌握的程度如何。该项评估指标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考核受训民警的重要参考,进而增强学员学习动力。二是行为对比,即对比培训前与培训后,受训民警在工作方式上、工作效率上是否有其改变,该项指标意在对受训民警的工作进行跟踪调查以了解民警对新技能、新知识是否掌握。其多采用观察法、回访法等方式进行。三是结果评估,即对比培训前与培训后,受训民警对组织的贡献大小,具体表现为投诉率是否下降,破案率是否上升,移送起诉率是否上升,挽回经济损失是否增加等内容。[3]
总之,在职民警培训的发展,需要受训民警、培训机构转变观念,建设好师资队伍,做好课程设计,完善评估体系,才能实现在职民警培训体系的有序运行。
参考文献:
[1] 彼得.圣吉.第五项修炼—学习型组织的艺术与实务[R].上海三联书店,1998.
[2] 柳卫民.德国警察临战教育培训及其启示[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3] 张涛.对新时期公安经侦民警在职培训的若干思考[J].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