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安局警察训练支队
民警考勤及请销假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队伍管理,严格考勤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保障支队目标责任综合考评的顺利实施,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支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民警上班实行考勤制度。各部门要认真填写考勤表,民警上班必须在考勤表上签名,作为出勤依据。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脱岗,离开工作岗位要履行请假手续。民警因公出差、外借连续工作或病、事假等情况,由部门领导在考勤表上注明,并将病、事假条附后。考勤表由部门领导监督,不准预签、补签、代签。当月考勤情况必须于下月5日前(遇法定长假顺延3天)报政治处。
二、民警请病假、事假的,病假:必须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事假:因急事需要亲自处理者,可酌情请假,每年应控制十五日以内。由本人填写支队统一印发的请销假审批单,一天以内的由部门领导审批;两天以内的由部门领导签字后报分管支队领导审批;三天(含三天)以上的由部门领导和分管支队领导签字后报支队长或政委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请病、事假经分管支队领导同意后,由支队长审批。任课教官请假批准后,应立即通知教务处办理调课手续。支队领导请病、事假或按规定休年休假的,依照市局政治部规定的《处级领导干部请销假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民警请事假、因病住院。(除急诊病例外),需事先告知政治处。
四、民警下基层调研、外出授课、离岗脱产学习,须在政治处办理有关手续。
五、民警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手术假、奖励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民警休上述假期的,由本人填写请销假审批单,民警所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安排,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政治处审核备案方可休假。已按规定享受了上述假期或因公负伤治疗、休养期在6个月以内的,仍可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六、民警带薪休假(年休假)可按照西安市公安局西公政[2009]69号文件精神执行。各部门领导要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在年内作出休假计划安排表,休假计划每年二月十日前报政治处。每人的年休假一般应一次性休完。在安排民警休假时,按程序审批后报政治处审核备案。年休假超过年度一般不予补假,确因工作繁忙或岗位特殊未休假的,可予以适当安排。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4个月以上的。
八、民警的病、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等,在期满后须按准假程序进行销假。因特殊原因需延续假期的,务必在原假未满之前提出申请,并须办理续假手续。
九、民警无故不参加支队组织的集体活动、缺勤或上班签到后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处。
十、根据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关于《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市人发 [2007]107号)以及支队《目标责任综合考评办法》之规定,全年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二十天,病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五个月,不进行考核,本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十一、民警在休假期间,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及公安人员纪律,不准参与经商或经营活动,不准参与社会丑恶现象,休病假半年以上者,除病情危重等特殊情况外,必须每月到所在部门或政治处通报治疗和遵纪守法情况。
十二、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民警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政治处将不定时进行检查,对考勤制度坚持的不好,经指出仍无改进的,将暂停发放执勤岗位津贴和年目标考评奖。对越权准假的,除予以批评外,在目标责任综合考评中予以扣分。对未按签到规定执行或有预签、补签、代签现象的,一经发现通报批评。
十三、本规定的各项要求,列入部门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内容,与月评季考相结合,奖罚兑现。
十四、职工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