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安局警察训练支队
关于印发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局保密委《关于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意见》(西公保委发〔2014〕19号),现将支队《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警训支队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警务信息,推进政务警务公开,保障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市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支队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拟向社会或特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公开的政务警务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 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信息。
第四条 保密审查实行“一事一审”,不得批量审查,严防错审、漏审。
第五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流程:信息产生或提供部门应填写支队《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和理由,支队保密办出具保密审查意见,报请主管信息公开的支队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第六条 重大警务及敏感信息研判若公开后会产生不良影响,原则上不得公开,因特殊情况确需公开的,除应履行一般保密审查程序外,应报经支队主要领导批谁,影响面超出支队的,应报经市局保密办批准。
第七条 拟公开信息在未经过保密审查并决定公开前,均属于内部信息。保密审查的各环节应当严格控制在内部环境下进行,不得通过互联网邮箱或QQ等公共通信平台报送、传递拟公开信息,不得将拟公开信息直接上传至门户网站后台,不得在互联网计算机或者门户网站后台服务器直接保密审查拟公开信息。经审查批准的公开信息,应当采用安全措施在内外网之间交换信息,禁止在内外网之间直接使用移动存储介质摆渡信息。
第八条 对涉及第三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有争议的,申请部门和支队保密办在做好自审的同时应将该信息送交所涉第三方或市局保密办审查。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公开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单位未公开的信息;确需公开的,应当事先征得信息产生机关、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 支队保密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督促落实支队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二)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信息,协调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
(三)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不确定事项进行答复,向市局保密办请示不能确定的事项;
(四)负责调查泄密事件,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依规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负责申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的不确定事项;
(三)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统计、备案和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支队保密办会同有关部门立即组织查处,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支队保密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支队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流程图.doc
2、支队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