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队转发《西安市公安局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市局政治部研究制定的《西安市公安局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和建议(包括无修改意见的)请于2015年2月3日(星期二)前书面报送支队政治处。
附:西安市公安局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征求
意见稿)
2015年1月29日
西安 市 公 安 局
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平时考核的基础作用,健全完善公务员平时考核评价机制,提高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强化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公务员法》、《西安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要求,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以建立指标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善、简便易行的平时考核评价体系为重点,完善平时考核内容,改进平时考核方法,增强平时考核实效,全面推进平时考核工作。
二、平时考核的对象
本方案所称公务员平时考核是指对市局机关各部门和各分局现职处级领导以下在编在职公务员(含正、副调研员、科级领导干部及科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一、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及其以下人员)的考核。工勤人员的平时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对现职处级(含)领导以上公务员的平时考核,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另行办理。
三、平时考核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市局成立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局党委书记、局长任军号为组长,市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李海胜、市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张小齐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政治部,办公室主任由政治部主任李海胜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政治部副主任韩学敏、政治部人事处处长庞虎担任,负责平时考核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四、平时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围绕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重点考核绩和勤,即以考核对象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重点对考核对象履行职责、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以及出勤等遵守纪律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对其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效率等方面做出综合评价。
(二)考核标准。平时考核按照不同职务层次和岗位分类,由本单位编制“平时考核量化评分标准”。基础性考核指标及量化评分标准可按照《西安市公安局公务员考核量化评鉴参照内容及参照标准》(附件1)执行。
五、平时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公务员平时考核以季度为周期,每季度考核一次。按照每月工作记实,每季度工作小结、领导考核评鉴的方式进行。
平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量化分值分别对应90-100分、70-89分、60-69分、59分以下。平时考核“优秀”档次人数的评定,原则上掌握在平时考核周期内参加本单位考核总人数的20%以内。
平时考核坚持自我记实与领导评鉴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统一组织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方法,坚持一级考核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各单位正职科级领导的平时考核评鉴,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或授权分管副职领导负责;副职科级领导的平时考核评鉴,由所在科级单位“一把手”负责;其他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平时考核评鉴,由其所在科级单位正职领导或授权分管副职领导负责。
平时考核的基本程序为:
(一)拟订个人年度工作计划。各单位于每年年初,将上级部门及本单位部署的年度工作任务,逐级分解到相关部门及职位,由公务员本人结合职位职责,拟订个人年度工作计划,填写《年度工作计划登记表》(或考核指标,式样见附件2),作为平时考核的依据,并根据岗位变化、职能调整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个人年度工作计划经主管领导核准后,报所在单位政工(政秘)部门备案。
(二)个人平时工作记实。考核对象根据岗位职责要求,结合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和个人年度工作计划,采取月记的方式,将每月工作任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或工作进展情况、创新举措、日常出勤及奖惩等情况,如实记载在《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表》(式样见附件3)上,并于每季度最后一月末对当季进行简要工作小结并自评。因出差、培训、学习等情况超过记实周期的,结束后一并补充填报。
(三)主管领导审核评鉴。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听取群众意见,结合服务对象和社会反映的情况,根据公务员考核对象的平时记实和个人小结等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定性和定量评鉴,在《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表》上写出阶段性评语,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意见。评鉴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要及时将评鉴结果反馈给考核对象,由考核对象签字确认。
(四)考核领导小组复核。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公务员个人记实及主管领导平时评鉴意见,依据本单位制定的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每季度对本单位公务员季度考核结果综合评价,核准量化考核得分并最终确定考核对象季度考核档次,考核结果必须以一定的形式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五)平时考核结果备案。各单位要对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填写《公务员平时考核备案登记表》(式样见附件4),建立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档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公务员平时考核备案登记表》于下一个季度第一周内报市局政治部备案。
六、平时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在公务员年度考核时,要充分考虑平时(季度)考核结果,量化考核时,平时考核结果按60%的权重计入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成绩根据平时考核成绩、年度考核成绩和年度加(扣)分项目得分进行汇总。计算公式为:个人年度考核成绩=平时考核平均分×权重系数(60%)+ 年度考核成绩×权重系数(40%)+ 年度加(扣)分。
1、加分参考情形
对获得荣誉和表彰、作出突出贡献、超常规完成工作任务、出色完成重点难点工作、改革创新成效显著的考核对象,年末经所在单位集体评价后,由本人或科所队室提出加分申请(个人各项加分总计不超过10分),写明加分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报所在单位考核领导小组确认和确定加分值。
按获得荣誉的档次、贡献的大小、绩效高低、工作难易程度、工作创新效果,经集体评议,确定不同档次给予不同的加分,实行一事一加分,一事不得重复加分,同项工作在不同档次中表彰奖励的以最高档次加分,不累计。多位同志参与的项目(或同科所队室获得的荣誉),根据其贡献率对加分进行分配,所分配的分值不能超过该项加分总值。具体加分参考情形如下:
(1)考核对象个人或所在科所队室获党中央、国务院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奖励,或获公安部(包括与其他部委联合)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加8分。
(2)考核对象个人或所在科所队室获省委、省政府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奖励,或获省公安厅(包括与其他厅局联合)表彰奖励,或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加6分。
(3)考核对象个人或所在科所队室获市委、市政府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奖励,或获市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表彰奖励,或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加4分。
(4)考核对象个人或所在科所队室工作有创新突破,并且经验做法经上级认可被转发、推广,其中获公安部转发或推广的加6分,获省公安厅转发推广的加4分;课题研究获得公安部立项并验收合格的加6分,获得省级立项并验收合格的加4分,获得市级立项并验收合格的加2分。
2、扣分参考情形
发生以下情形,考核领导小组按程度不同给予扣分:
(1)执行上级组织决定不力,给全局利益造成损害的;遇事推诿扯皮,在服务承诺期内不能及时办结的;在对外服务中,不履行首问责任制,造成工作失误,群众有意见的;发生各类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及时处理和上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弄虚作假,虚报成绩,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实的每项扣2分。
(2)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完不成上级任务的;因不熟悉政策、业务,造成工作失误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因主观不努力,造成本单位、本部门有关工作在系统内明显落后的;因疏于管理,所属人员违反纪律情节严重或被投诉反映的,或在单位和工作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一定损失的,经查实的每项扣2分。
(3)工作态度恶劣,基层或群众意见较大的;在国家或群众利益受到损害时,畏缩不前的;玩忽职守,给国家或集体造成损失,经查实的每项扣2分。
(4)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或集体活动、未履行请假手续上下班迟到或早退每项(次)扣0.2分;有违反其他规定或过失行为,经集体研究应该扣分的,可酌情扣分。
(二)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选一般从平时考核成绩85分以上的人员中产生。
(三)考核对象平时考核结果均在“良好”以上档次,且有两次以上“优秀”档次的,年度考核方可确定为优秀等次;平时考核有两次“一般”档次,或有1次“较差”档次的,年度考核可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平时考核有3次及以上“一般”档次,或有2次及以上“较差”档次的,年度考核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四)年内四个季度被评定“优秀”档次的考核对象可优先考虑申报立功受奖。
(五)对于平时考核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应进行鼓励表扬,并在职务晋升、进修培训时优先考虑。对于平时考核成绩较低、表现欠佳的公务员,应当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实行诫勉谈话、离岗培训等。
七、相关事宜
(一)经批准享受国家规定假期按正常出勤对待。平时考核由行政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在季度考核周期内因病、因事请假累计超过考核天数50%的,不进行考核。
(二)公务员因挂职锻炼或工作需要抽调到外单位工作,在外单位工作未超过6个月的,由外单位提供考核工作鉴定和考核意见,派出单位主管领导提出平时考核评鉴意见。
(三)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或不按规定填写平时考核台账材料的公务员,由单位领导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参加平时考核的公务员,其单位领导可直接确定其该考核期结果为“较差”档次。
(四)对于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人员,参加平时考核,暂不定评鉴档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补定平时考核评鉴档次。受警告处分期间,不得确定为“优秀”档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不确定平时考核评鉴档次。
(五)公务员对平时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本单位政工(政秘)部门提出复核。对复核仍有异议的,可向市局政治部提出申诉。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是促进队伍正规化、推进公安“四项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自觉把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作为加强内部管理、实现工作目标的内在动力,狠抓目标责任分解和工作落实,促进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分局、市局各部门要按照市局要求,建立健全公务员平时考核的领导机制、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加强对平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对考评要求、考评程序、考评办法,做到熟练掌握、熟练运用,认真落实、不漏一人,保证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序开展。
(三)创新考核方法。各单位要围绕中心工作,结合承担的任务和民警岗位实际,逐步建立分级分类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要进一步扩大考核民主,拓宽考核评价渠道,在窗口单位积极引入服务对象的评价机制,公开考核的内容、程序、办法和考核结果,不断增强考核工作的透明度。
(四)抓好督促检查。市局政治部适时对各单位开展公务员平时考核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将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认真组织、落实平时考核工作的单位,适当提高年度考核评优比例;对平时考核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适当下调年度考核评优比例。
九、附则
本实施方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政治部负责解释。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西安市公安局公务员考核量化评鉴参照内容及参照标准.xls
2.年度工作计划登记表.doc
3.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表.doc
4.公务员平时考核备案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