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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2017-09-04 00:00:00 编辑:西安市公安局警察训练支队 作者:政治处 点击数:0

                西安市公安局警察训练支队人民
            警察警衔评授审核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和公安部、省公安厅及市局依法治警、从严治警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公安队伍管理监督工作,健全完善人民警察警衔制度,根据公安部政治部《人民警察警衔评授审核监督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和省公安厅政治部及市局政治部要求,结合支队警衔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警衔评授审核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及《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对申报评授警衔事项进行审核监督;对申报评授警衔人
民警察的现实表现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开展人民警察警衔评授审核监督管理工作要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依法依规、严格审核,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警衔评授审核监督管理责任制,严格标准程序,严密审核监督,确保警衔评授严格、规范。
    第四条  支队政治处要严格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对支队符合评授警衔条件的人民警察按程序组织申报,杜绝迟报、漏报、错报情况发生,同时,审核支队拟申报评授警衔人民警察的现实表现和考核结果,并对个人档案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三龄两历一身份”等内容。发现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要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不得呈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呈报评授警衔:
    1、已批准退休的;
    2、正在办理调出公安机关或者调离人民警察工作岗位手续的;
    3、正在办理辞职或者辞退手续的;
    4、违反人民警察招考录用或者调任、转任、接收安置等规定进入公安机关的;
    5、其他不适合评授警衔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评授警衔:
    1、因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受到组织处理,尚在影响期间的;
    2、因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受到组织处理,尚在影响期间的;
    3、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受到组织处理,尚在影响期间的;
    4、因违反因公(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受到组织处理,尚在影响期间的;
    5、领导干部因不适宜担任现职,正在接受组织调整的;
    6、不在岗而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吃空饷”的;
    7、个人档案存在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未经核准的;
    8、年度考核未达到称职以上等次的;
    9、其他应当暂缓评授警衔的情形。
影响期满后或暂缓评授警衔的情形解除后,符合评授警衔条件的,由支队政治处等部门作出现实表现鉴定后,按照规定正常评授警衔。
    第五条 政治处严格审核支队申报评授警衔的人民警察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在处分期间的;
  (三)因涉嫌违纪被立案审查的;
  (四)因涉嫌犯罪或者严重违法被立案调查的;
  (五)工作中发现存在重大执法过错,可能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取消、降低、延期晋升警衔的情形。
存在以上第(一)、(二)、(六)项情形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做出取消、降低、延期晋升警衔处理;存在以上第(三)、(四)、(五)项情形的,应当暂缓申报评授警衔,经有关部门认定不追究法律责任且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符合评授警衔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正常申报评授警衔。
    第六条 支队政治处(政工)(信访)(纪检、警务督察)(审计)(法制、巡视)等审查部门审查无误后,在《人民警察警衔审核监督呈报表》上出具意见并由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印章。在呈报警衔评授材料时,须一并报送出具与申报评授警衔请示对应一致的《人民警察警衔审核监督呈报表》。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警衔评授审核监督按照“专人负责、严格审核、协调配合、高效运转”的要求执行。支队确定政治处副主任刘颖为审核监督管理工作专干,具体负责履行警衔评授审核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支队每季度按规定程序对符合申报评授警衔条件的人民警察及时收集、制作申报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将申报材料连同《人民警察警衔审核监督呈报表》于每季度首月月末前报送市局政治部,由政治部办理后续工作。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支队人民警察警衔评授审核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标准程序,严密组织审核监督,确保警衔评授审核监督规范、有序。负责警衔评授审核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勇于担当,严格审核把关,确保警衔评授工作严谨规范。
    第十条  支队对在警衔评授审核监督管理中发现或者暴露出来的问题,将依据公安部政治部《人民警察警衔评授审核监督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支队全体人民警察的警衔评授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政治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公安局警察训练支队
                               2017年8月31日

 

 

人民警察警衔评授审核监督呈报表
 
警衔请示标题(文号)    
纪检部门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警务督察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审计部门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巡视部门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法制部门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信访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政工部门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